原告中国人民****************诉被告一刘**、被告二雷**、被告三肖**、被告四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二雷**、被告三肖**,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系案外人肖**的法定继承人,案外人肖**在2012年9月1日在惠州惠阳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诉原告及其它被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惠阳法新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中法院认定肖**20年的后续护理费金额计人民币292000元,原告履行了(2013)惠阳法新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支付义务。2020年1月21日案外人肖**去世,其法定继承人被告一、二、三、四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请求赔偿,该案一审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惠...(本文书还有4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