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甲商贸公*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甲商贸公*诉讼请求。2.依法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甲商贸公*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采用侵权评价方法错误。一审判决仅分析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的不同点,未考虑相同点,更没有根据相同点对视觉效果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经对比可知,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具有很明显的相同点,不管是在整体形状、轮廓、位置关系、部件结构、设计元素、设计风格等均与涉案专利相同,而这些相同点相对于不同点对视觉的影响更加显著,但一审判决完全对这些大量的相同点事实进行了忽略,只分析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不同点,采用了错误的侵权评价方法。2.一审判决的侵权比对视角选择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可知,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时,应当考虑产品正常使用时的状态,也就是使用安装状态,而一审判决显然并没有考虑这一点,直接将未安装的销售状态的角度作为主视角来进行比对分析,导致很多在使用时消费者根本就看不到的本不影响视觉效果的部位被明显...(本文书还有5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