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某嘉********(以下简称某嘉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某集********(以下简称某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渝0113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某嘉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某嘉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嘉公司上诉称,该公司主要办公地点在北京市大兴区某东大厦,北京市大兴区与本案存在实际联系。案涉协议中约定由签订地法院管辖,并约定签订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故本案应按照合同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本文书还有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