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海*********诉被告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海*********的经营者梁**,委托代理人叶**、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海*********诉称:原告从事鞋业批发,被告从事鞋业零售,双方一直存在生意往来。被告自2020年8月至11月多次向原告订购货物,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经多次催收,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2021年1月16日,被告根据对账情况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货款41702元,并承诺尽快结清。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1702元及利息(...(本文书还有1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