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洪*、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于2025年2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洪*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5520.89元(医疗费51476.39元、交通费8315.50元、住宿费4008元、伙食补助费7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428元、电瓶车维修费1125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误工费3468元);2.被告中国平安************对上述第一款项的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2500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洪*、平安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2020年6月17日7时26分,被告洪*驾驶xxx号小型轿车沿椒江区东海大道自东往西行驶至界牌路...(本文书还有3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