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杭州第二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民财保杭州第二营业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辆损失40500元、评估费1500元。
被告人民财保杭州第二营业部答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原告主张的车损金额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2年1月5日,原告驾驶×××号车,与案外人朱*文驾驶的×××号车在镇海区通海路(凤翔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号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本文书还有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