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关于商品房屋是否实际交付的问题。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对商品房的转移占有,视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16年12月01日前,实际交房时间是2016年09月23日,交房时间没有逾期,在交接房屋时**房屋虽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但双方就商品房的交付没有除外的特别约定,且事后也没有,故应视为商品房已于2016年09月23日实际交付。二、关于商品房实际交付...(本文书还有43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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