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晁**诉被告夏**、江苏南通**********(以下简称南通三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南通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晁**诉称,2013年6月10日,原告与南通三建公司长安大都项目部签订《建筑工程二次结构及抹灰分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中冶长安大都一期15、16、1**楼的建筑工程二次结构及抹灰,工程地点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岳家寨。合同约定工程款每月20日按上月已完工程量的70%支付月进度款,工程全部完工交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付至95%,尾款预留5%保修金,一年后付给劳务分包方。后经双方验收结算,原告所承包工程总工程款为5000000元,工程结束时被告陆**原告支付了工程款共4730000元,仍欠付270000元。原告考虑到被告夏**实际...(本文书还有2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