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沧州分公司)与被告孙*、刘*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金额22332.3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费865.79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代偿金额加保费数额即2319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代偿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向光大银行贷款44000元用于生产生活所需。...(本文书还有2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