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21)川1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判决上诉人承担379930.69元赔偿款),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维持第二项判决;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划分双方各50%的赔偿责任,对上诉人严重不公平,严重与事实不符。首先,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和全部原因是角子板断裂。其次,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安全防护措施,雇主71岁的死者高空作业,错误划分上诉人有50%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在划分责任时,没有考虑被上诉人未购买保险的违约因素,从而免除了被上诉人违约责任,加重了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三、被上诉人将房屋框架结构改为砖混结构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四、被上诉人在工地谎称购买了保险,骗工人进场施工,应当承担责任。五、一审判决违反赔偿协议第六条约定。六、本案被上诉人挂靠天广天晨公司,非法承揽政府工程,牟取利益,其被挂靠公司也应当成为赔偿义务主体,一审漏列主体。七、如果购买了保险的,保险款应当充抵赔偿款。
陈*辩...(本文书还有4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