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陈**、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人民币7305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90159.54元(以人民币73051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3月26日的利息为90159.54元,后期计算至被告返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gf-2...(本文书还有1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