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除上诉人工行车站支行和原审被告工行大同分行不认可收到司法建议书外,各方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对该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7年10月,工行车站支行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付白**办理产权分割登记,白**在缴纳契税后产权登记部门以该房产存在争议为由暂停为其办理产权分割登记。至今该房产所有权人仍登记为工行车站支行。2012年2月,上诉人白**委托大同市康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诉争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价格评估报告书,评定诉争房产在现时状况下于估价时点2012年2月7日的房产现时总价值为174.85万元,平均单价为31959元/平方米。
本院认为,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2.1.14条规定:“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故该部分面积登记在工行车站支行的产权面积中并无不当。但因本案标...(本文书还有2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