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一辩称:确认其与原告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但其向原告预订舱位时,原告并未事先告知或同其协商退关费用事宜,且该票货物未能出运并非其过错,而是因疫情封控导致高速公路封路,为不可抗力,船公司收取取消订舱费用不合理,其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应该向船公司和上家去申请疫情减免费用。
被告二辩称:取消订舱是疫情导致,非被告一的过错,被告一不应当承担该两项费用。倘若法院判定被告一承担相应责任,则其作为一人股东对就此承担连带责任无异议。
被告三辩称:确认其系涉案出运货物的出口方、托运人,但其与原告及被告一之间均无合同关系,其系委托案外人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办理出口货物订舱、报关和集卡运输,且涉案货物无法到达装运港、没有实际出运系疫情封控所致,属不可抗力因素,不论是其,还是被告一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本文书还有140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