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市裕*********(以下简称某美经营部)诉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冬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美经营部的经营者李**、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美经营部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货款16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家具经营销售,2021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订购一批办公家具,货物总价款26200元,2022年1月3被告微信支付原告订金10000元。2022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送货,被告接收货物后余款16200元未支付。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货款,被告一直拖延不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特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本文书还有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