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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裕*********、徐**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皖150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4
  •  
  • 【案例概要】

    原告六安市裕*********(以下简称某美经营部)诉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冬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美经营部的经营者李**、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美经营部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货款16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家具经营销售,2021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订购一批办公家具,货物总价款26200元,2022年1月3被告微信支付原告订金10000元。2022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送货,被告接收货物后余款16200元未支付。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货款,被告一直拖延不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特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本文书还有81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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