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70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许**、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2)苏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上诉等费用由许**、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王**给付许**建房工钱28786元是错误的。1.许**严重违反建房合同书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建房工钱应由其自行承担。2015年8月23日,王**与许**签订建房合同书一份,该合同书第二条约定“圈梁、备柱**房顶必须一次性浇灌完毕”,第三条约定“建造时间自二〇一五农历七月初一至二〇一五农历十月三十日完成”,而事实上该工程直到2016年4月17日才完工。王**有证人可以证实许**在打地圈梁时,打了一部分后,由于机器坏了,第二天又接着打地圈梁。许**已构成根本违约,一审法院不应支持其...(本文书还有3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