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三明市嘉*********(以下简称“嘉辉公司”)、广东原朴******(以下简称“原朴公司”)、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2)闽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经阅卷、调查和询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被上诉人嘉辉公司、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若人,被上诉人原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本文书还有11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