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并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至农历2023年5月15日止还应还利息12210元),本息合计6721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2020年8月5日起,被告因需资金周*,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合计55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并约定了月利率1分2厘(即月利率12‰),后被告于2021年农历10月30日结清了2021年10月30日之前的利息,此后被告未能按约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文书还有2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