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成*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中达*********(以下简称某某某乙公司)、一审第三人李**、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某某某乙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赔偿损失,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一)某某某乙公司对其施工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不因其退场或某甲公司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整改而免除。(二)墙柱节点串标号问题客观存在,且属于某某某乙公司施工范围,应当赔偿损失。某某某乙公司浇筑混凝土强度值远低于相应部位设计强度等级c60,某甲公司混凝土质量经检测符合要求,强度不达标的原因之一在于施工工艺不合要求。《建筑工程检测报告》和《工作面移交交接表》可看出存在问题的**楼系某某某乙公司施工范围。(三)楼板下挠、裂缝问题均系某某某乙公司施工不当造成,应当赔偿损失。四川省达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本文书还有2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