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覃**、韩**、李**、张**、原审第三人新疆某传*****(以下简称某传媒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原审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覃**、韩**、李**、原审第三人某传媒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为驳回陈**对刘**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陈**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书认定“某传媒公司成立日期为2011年3月7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16年7月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额为。.。.。.刘**200万元。.。.。.认缴时间均为2045年12月31日”,据此一审第三项判决:“追加刘**为被执行人,在加速到期的认缴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就某传媒公司对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前述事实认定及该项判决错误。事实是某传媒公司成立日期为2011年3月7日,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当时施行的是实缴制...(本文书还有5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