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重庆某制*****(以下简称“某制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朱*从2023年2月25日起不再支付厂房占用费;2.判令某制造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8日,朱*与某制造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某制造公司将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号的部分厂房出租给朱*经营使用。2021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某灯具有限公司对某制造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4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担任某制造公司破产管理人。2022年4月28日,某制造公司破产管理人代表某制造公司与朱*续签《房屋租赁协议》。后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某制造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本文书还有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