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梁**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梁**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梁**、吴**向刘**支付搬迁补偿款10752.07元;2.本案诉讼费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搬迁补偿款包含可搬迁设备、其他生产生活办公资产、停业停产损失、临时安置补偿四项,但刘**可获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不超过7453.51元、临时安置补偿费应不超过1618.19元、其他生产生活办公资产应不超过2432.43元,一审法院计算有误。(一)一审法院酌定刘**可获得的停产停业损失及临时安置补偿的比例无事实依据,显失公平,损害了吴**、梁**利益,且与判决自身的论证逻辑相悖。一审法院将“剩余租期”纳入刘**可获得补偿的考量因素,并认为“双方在2020年底续签租赁合同时已知晓案涉房屋已纳入搬迁范围,对于搬迁事宜原告应有所准备,且实际搬迁时,原告的剩余租期较短”,而本案中,案涉房屋剩余租期仅占合同租期1/6,而一审法院却将刘**可获得的停产停业损失与临时安置补偿比例酌定为30%,与事实相差甚远。同时,案涉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遇搬迁,刘**应无条件搬离,因此,依据公平原则,刘**可获得的补偿比例应当不得超过其剩余租期比例1/6,而一审法院酌定30%显失公平,损害了梁**、吴**利益。因此,综合考虑剩余租期与刘**签约时已知晓案涉房屋纳入拆迁范围...(本文书还有6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