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松好*****************与被告上海东亿***********(以下简称“东亿元公司”)、上海佰通*********(以下简称“佰通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与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松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亿元公司、佰通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6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6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被告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2:被告张**对上述180,000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xx镇xx路xx号明中广场的停车场场地由原告承租后,原告与被告东亿元公司合作,约定由被告东亿元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明中广场停车场。该停车场建设完成后由被告佰通公司实际运营。被告东亿元公司和被告佰通公司在停车场运营中,因资金困难,经协商多次向原告临时借款,约定专款用于被告东亿元公司和佰通公司运营停车场所必须的人员薪金、必要的设备维保费用,不得挪作其他任何用途;被告张**作为债务加入人,对借款本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此,...(本文书还有5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