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10259.89元(医疗费154749.18元、误工费82800元、护理费32251.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292904元、鉴定费1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50元、交通住宿及就餐费116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护理用品费398元、复印费40元,共计602464.84元,已付192204.95元);2.原告杨**保留要求被告魏**赔偿后续治疗相关费用的诉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魏**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日,被告从隆湖六站劳务市场雇佣原告后,安*原告在其承包的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新建...(本文书还有3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