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泉汪公司)与被告金**、蔡**、黄**、某某公司*(以下简称鑫兴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蔡**、黄**及鑫兴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泉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股权价款533.75万元,违约金52.681125万元(2022年5月14日至2023年11月30日)、律师费30000元;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以533.7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违约金;3.判令第二、三、四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7日,原告与第四被告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向第四被告增资500万元,投资期限3年,2018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5日。同日,原告与第一、二、三被告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由第一被告受让原告持有第四被告的股权,第二、三被告对第一被告支付原告的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股权价款22.5万元,2020年11月15日前...(本文书还有4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