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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有***;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湖南某乙****;湖南某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青28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5-03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湖南甲公*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乙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4)青2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甲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被上诉人重庆乙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西某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湖南乙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甲公*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青28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小王*司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工程款(质保金)付款条件已成就,海西某公*已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存在欠付情形,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第一,分包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重庆乙公*(以下简称“小王*司”)分包海西州大昆仑博物馆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劳务,合同第六第2、3款及第十六条第1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且办理结算,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小王*司支付95%的工程款,预留5%的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海西某公*(以下简称“海西国有公司”)支付上诉人质保金后视工程质量情况无息返还(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移交后两年),该质保金支付条款系双方自愿签订,且系建筑工程领域交易习惯,并不违反诚信及公平原则,上诉人与小王*司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是指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结合一审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海西州国有公司的陈述,案涉项目至今尚未竣工验收,还未进入质保期。第二,分包合同第六条约定,上诉人付款前被上诉人小王*司应提供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王*司于一审开庭前一天2024年11月1日才提交了金额为450818.14元...(本文书还有677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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