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以义检刑诉[2024]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指派检察员应小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4月10日22时2分,被告人贺**饮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行驶至义乌市苏溪镇g351国道东方日升能源有限公司地段时,碰撞该地段等待通行的由韦帮珍驾驶的×××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在听到对方可能有人报警遂弃车逃逸,后到现场投案。
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贺**承担事故全部责...(本文书还有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