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左**、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左**、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支付借款利息22000元(该利息为按借款本金25000元、月利率10‰计算自2017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日,朱**称其朋友左**家庭经营缺少资金帮助左**借款为由向原告借款250...(本文书还有1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