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以及被告平安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9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平安某公司答辩:一、案涉的xxx9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98000元,保险期限从2023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存疑,请求法院予以查明。涉案保单的被保险人为广**,为个人独资企业,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该服务部已于2024年4月15日注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企业解散清算时需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及税费,因此案涉车辆虽设有抵押权,但仍可能因清偿顺序在清算中被变卖。其次,原告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虽显示广**的投资人的姓名同为邓*,但报告上并未登记有投资人的身份信息,故无法确认该服务部投资人即为原告。再者,据了解,案涉车辆仅...(本文书还有4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