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上海某种*****与被告宁夏某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某种*****的法定代表人杜*、被告宁夏某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种子购买款87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种子不符产生的经济损失99000元(33亩*3000元/亩);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11月16日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确定采购红苋菜种子样品,被告于2022年11月19日发货,原告试种后通过微信向被告采购红苋菜种子500斤,被告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天地华宇物流向原告发货。原告收到后卖给农户,2023年2月,农户发现使用被告销售的种子种出的是白苋菜,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共计9.9万元(种植33亩,按每亩销售收入3000元计算)。原告开始通过微信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多次拖...(本文书还有2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