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与被告蔡**、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律师、被告蔡**、蔡**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蔡**、蔡**向傅**支付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38897.22元;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蔡**、蔡**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8日,蔡**请傅**为其位于××路××号××楼××房专用的水管外墙部分,因其本人不在家,由其兄蔡**代为接待及处理相关事宜。经蔡**确认后,傅**于2020年10月10日下午到达现场,由蔡**妻子接待并带傅**到外墙更换水管。傅**在更换水管时坠落受伤,当天送到医院急救住院,于2020年11月20日出院。入院后予icu护理常规及特级护理,在诊疗过程及术后强调包含营养神经、营养支持等治疗。出院记录中注明出院诊断有多种创伤及后遗症,出院医嘱:门诊随诊,平衡控制血糖,规律服药,定期监测血糖水平,2个月后考虑行颅骨修补术。2021年2月19日,傅**按医嘱继续住院进行颅骨修补术,于2021年3月10日出院。出院医嘱注明坚持服用癫痫药物治疗,切勿自行停药,定期复查肝肾功能,定期随诊,出院后1月复查头部ct,内分泌科、心血管内科门诊随访等内容。2021年10月20日,经福建海峡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附加五个十级伤残;2、护理期评定为90日;3、住院期间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1人;出院后护理期内为部分依赖,护理人数为1人;护理期后不存在护理依赖。蔡**、蔡**聘请原告更换水管,既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也没有尽到必要的提醒义务,导致傅**受伤致残只能在家修养,已经完全失业,蔡**、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并进行赔偿。傅**受伤后仅由蔡**于当天入院时垫付1...(本文书还有7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