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诉北京市丰*************(以下简称新村街道办)行政批复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1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张**向一审法院诉称,张**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地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常年在此居住生活。2014年4月,因某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启动,张**的上述房屋被列入了腾退范围之内,因就补偿问题尚未达成一致,张**迄今仍未签订任何形式的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2月4日傍晚,张**在自家门口看到被张贴了一张由北京市某中心(以下简称某中心)于当日作出的《公告》,称根据《丰台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纪要》(丰重办会(2020)11号)、某中心《第四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乡政府)《关于启动某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剩余地上物拆除工作相关事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执行本宗宅基地地上物拆除工作,对张**的房屋按照《某村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后,在案涉其他相关诉讼过程中,张**才见到...(本文书还有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