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是否应当支持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一审法院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是否有误。
一、关于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xxxx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本文书还有15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