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杜**。
上诉人何**因与诉被上诉人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5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何**上诉请求:1.、撤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5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指令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进行审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1.、上诉人在出借款项前并不知道被上诉人资金用于非法用途;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借贷行为不涉及犯罪事实;3.、梁建红的犯罪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杜**未答辩。
何**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杜**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判令杜**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其支付借款利息直至还清所有借款本息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杜**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本文书还有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