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oppo**********与被告厦门汐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0535258号“oppo”、第19828841号“supervooc”、第14220551a号“voo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本文书还有24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