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62年10月**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上诉人石河子北*************(以下简称北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俞**、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1)兵90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同意,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俞**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的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俞**建立劳务关系,更未与其进行结算出具结算单。被上诉人俞**不能突破法律关系及证据的相对性向上诉人主张权利。2.被上诉人李**系上诉人特定项目承包人,但双方是以承包方式进行管理,故其对外从事与承包项目工程有关的行为,必须按照双方约定...(本文书还有2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