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中建某局**(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二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建二局二公司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二公司一分公司)、一审第三人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河南恒昌公司)、郑州某某******(以下简称郑州江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错误,所作判决存在部分错误。被申请人中建二局二公司向申请人周**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应扣除案涉两套房屋的价值1549062元,因为案涉两套房屋并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抵扣工程款。理由如下:1.虽然中建二局二公司和周**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书》,但是中建二局二公司没有依照协议的约定过户登记给周**,也没有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周**。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对郑州江盐公司老板饶*进行调查询问,饶*明确表示房屋没有过户登记在周**名下,而是中建二局二公司将房屋转让给了案外其他两个人,该询问笔录...(本文书还有2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