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沈*、原审被告苏**、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20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吕*上诉称,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支持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将本案移送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明显不当,本案应移送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因借款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条履行地约定不明确,故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文书还有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