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男,1969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上诉人武汉兴城*********(以下简称兴城峰公司)、广东省装*****(以下简称省装饰公司)与被上诉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兴城峰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上诉人省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城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法改判省装饰公司支付水泥...(本文书还有13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