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机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入职登记表是陈**求职时的单方申请,某某机械公司领导虽然审批同意入职,但其在该表上添加的内容陈**并不知情,且该表一直由某某机械公司单方持有。入职登记表约定的是试用期半年,不是聘用期半年。入职登记表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九大条款不符,二审将其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错误。某某机械公司代理...(本文书还有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