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财产保*************(以下简称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被告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盐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侍**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盐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的理赔款35681.52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7月11日止赔偿等待期80天的保险费1746.32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险费之和37427.8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由原告对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本文书还有2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