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合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2022)宁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宁夏合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宁02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2023)宁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熊*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熊*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宁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熊*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宁夏合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原审判决对熊*原审所提交的所有证据没有系统综合认定,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重熊*的举证责任。张某某在盖章时是有权代表宁夏合顺********的,其与熊*签约及后来履约的一...(本文书还有3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