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路*质证认为,无意见。
被告聊城途锐******质证认为,对证据1、2无异议。2、证据3村委会不属于政府机关,应以xx机关的证明为准。3、对证据4无异议。4、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与我公司无关。5、对证据6无异议,也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当由牵引车投保的统筹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责任。6、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费用属于间接费用,我公司不承担。7、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属于直接费用,我公司不承担。其他意见同答辩意见。8、第四项精神抚慰金过高,赔偿比例我方不认同,两轮电动车为机动车,同等责任不应按70%的比例。
被告聊城市金*******围绕其抗辩主张提交机动车安全统筹电子单一份,证明我公司在中盛统筹交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聊城分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统筹(b)一份,统筹金额100万元,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应先由统筹公司承担,超出统筹金额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原告杜**、陈**、甄**、杜*、杜**质证无异议。
被告路*质证认为,无异议,投保时我并不...(本文书还有2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