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物业费及其他费用合计181,100元(2021年度物业费24,373元、2021年度电梯使用费595元、2021年度空调使用费34,548元、2021年度第四季度水电费1545元、2022年度物业费51,312元、2022年度空调使用费65,806元、2022年水电费2921元),滞纳金41,879元(暂计算至2023年10月23日,后续按照每日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6033元,以上合计229,012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公告费。
事实和理由:2021年始...(本文书还有2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