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被告人林**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按照对方要求在其名下开通青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公户(账号*******),并将青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u盾、身份证及手机卡提供给对方,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2023年9月18日,上述青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公户进账流水2500000元,经查证,蒋*宽向上述青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公户转入被骗资金2500000元。林**非法获利3000元,案发后,林**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另查明,2023年10月9日,宾阳县公安局新桥派出所电话联系被告人林**,后林**到...(本文书还有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