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第三人扒拉鹫传媒(天津)有限公司、胡**、王*、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第三人扒拉鹫传媒(天津)有限公司、胡**、王*、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合伙协议;2.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合伙经营款250,000元;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3个月)分红款38,856元;4.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2月份至今的经营期间的分红款;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第3、4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2月,经过双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共同投资台球球房,原告及被告及两名第三人各投资250,000元,四人共计投资1,000,000元,经营台球房娱乐项目。2021年3月份,被告成立本案(第三人)扒拉鹫传媒(天津)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台球娱乐项目,公司注册地为台球房实际运营地点。2021年4月球房开业,原告负责运营,运营期间双方合作愉快,每月均有分红,根据经营状况,分红数...(本文书还有4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