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山市顺************(以下简称奥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改判驳回黄**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黄**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黄**是佛山市顺德区xx学校的学生,其于2020年暑假应聘至奥耀公司工作,应聘的职位仅为暑假工,双方建立的仅是劳务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畴。黄**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各项赔偿,应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二、奥耀公司在黄**受伤后积极协助黄**进行治疗,并为黄**支付了医疗费,还为黄**报销了伙食费、交通费等。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黄**左食指远节骨骨折不构成伤残。因此,黄**诉请赔偿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另外,黄**应...(本文书还有1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