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烟台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未依据合同认定共同投资法律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李*主张合伙投资关系是指对运营车辆的合伙投资关系,并非对某某公司股权的投资关系。李*对运营车辆依法享有49%投资份额的财产权、支配权、既得权、收益权。二、原审判决将本案法律关系定性为挂靠经营,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据合同约定,案涉车辆构成单独的承包法律关系。运营车辆所获得的收益和车辆支出的费用应由车辆共同投资主体共同享有、共同分担。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为挂靠关系,则涉案《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因违反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另外,原审法院未适用...(本文书还有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