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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魏**与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豫14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1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陈**、魏**因与被上诉人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2)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陈**、魏**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2023)豫14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睢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23)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陈**、魏**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魏**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5845990元且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交付实物标的物为由,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5833042元以及利息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本文书还有1969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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