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刘*。
与被害人张**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分手后刘*欲挽回感情未果。2016年8月上旬,刘*曾电话联系张**,威胁与其同归于尽。同年8月23日19时许,刘*携带水果刀至张**的暂住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丰庄路**弄明***小区内找张**。至当日21时许,刘*与张***小区道路上碰面后因是否复合的问题发生争吵。过程中,刘*上前按住张**并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连续捅刺张胸部、背部、肩部等处,张**遭捅刺后摔倒在地,刘*逃离案发现场。张**被送医救治后,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左上肺舌段破裂、右中肺破裂、右下肺破裂,经行手术治疗后,构成重伤二级;其右肱骨中下段骨折伴移位,遗留右肘关节功能丧失,构成重伤二级;张**的上述伤势分别构成xxx伤残。
被告:刘*。
逃离案发现场后,欲投河自尽未果,后于案发当日23时45分许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因受伤在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本文书还有2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