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上海长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侍明仓、胥**,被告上海长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因受疫情影响,本案于2022年3月14日裁定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1.赔偿原告医疗费73,809.84元(已扣除医保支付部分,暂计至起诉之日)、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84,809.84元;2.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及后续治疗费合计200,000元;3.赔偿原告为本次维权支付的鉴定费用合计7,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4日,因感觉左脚二趾、三趾、次小趾不太灵活,原告就诊于被告处,经诊断为颈椎病...(本文书还有2775字未显示)